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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原则 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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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日语平假名: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1947年日本施行的宪法文件,确立了日本政府的议会制及保障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沿革

 草拟前

日本的首部现代宪法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又名明治宪法,颁行于1889年,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所建立出来的一套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在国会手上。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第10条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第12条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构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政治学者罗伯特·E·沃德(Robert E. Ward)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的策划,由外来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原则 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天皇

草拟过程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在日本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麦帅与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施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施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意见分歧。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和他的许多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文件来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喜重郎成立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 ( 憲法問題調査委員會 ) ,并邀请美浓部达吉等一班学者进行修宪的咨询。其中是由国务大臣松本烝治所提出的“宪法修改四原则” ( 憲法改正四原則 ) ,大意如下:

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大原则不变。

扩大议会权限,相对限缩天皇大权。

国务大臣在国政上对议会负起全责。

对人民自由、权利强化保障,在遭受侵害时给予充分之救济。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依上述原则的草案,仍维持天皇主权、不符《波茨坦宣言》的国民主权精神,麦克阿瑟认为这些过于保守,逐加以否决,并指示三原则:

天皇为国家元首,其皇位世袭。依宪法行使职权,顺应所体现国民基本之意志。

废除发动国家主权之战争。日本放弃以战争解决纷争、甚至保护自己安全为手段。其防卫与保护委由当前世界正推动国际和平之崇高理想,禁止设立陆海空三军,并不赋予任何日本武力有交战权。

日本封建制度予以废止。贵族权利除皇族之外,止于现存之一代,今后在其任何国民或公民政治权力之中无贵族特权。决定仿效英国制度。

于是,命其GHQ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盟军司令部法务官 米罗·洛威尔 ( 英语 : Milo Rowell ) 中校与民政局局长 考特尼·惠特尼 ( 英语 : Courtney Whitney ) 准将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盟军司令部文职雇员 贝雅特·西洛塔·戈登 ( 英语 : Beate Sirota Gordon ) 所写。虽然编者非日本人,但也参考明治宪法、民间宪法草案,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喜重郎和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案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权的全民选举。

GHQ草案欲施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与公民权之保障,以及放弃战争。

颁行

日本国宪法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的规定,透过修宪的方式制定的。明治宪法规定修宪案需由天皇以敕令的形式呈送帝国议会,并经过帝国议会两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才可通过。昭和天皇在6月20日先将修宪案呈送众议院后,经过两院一些修改,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后一日,众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0月29日,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正式法律。11月3日,在贵族院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 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式典 )公布新宪法,并在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 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祝賀都民大會 )。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由于该宪法是麦克阿瑟元帅所主导修改,因此经常被不满者称作为“麦帅宪法” ( マッカーサー憲法、マ元帥憲法 ) 。

早期的修宪建议

如果麦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以及宪法学者意愿的话,新宪法将不会写成。在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之后,“法案源自外国”的问题曾经引起争议。但在1945年及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主义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或联邦制;相反的,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主义分子视为取代欧陆式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

1952年后,保守派及民族主义分子打算修改宪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个原因是修宪较为困难,修宪动议须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进行公投(第96条)。还有,反对党在国会占有三分之一议席,主张维持现时宪法,不支持修宪。甚至对长期作为执政党的自民党党员来说,宪法并无不利。在宪法框架下,他们可制造出附合他们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就连在政治生涯中时常要求修订宪法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职首相期间(1982年至1987年在任),也低调面对修宪议题。

 基本理念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需要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这两种主义融合以后,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用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并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以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基础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以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并加以说明。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义。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藉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但是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著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施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体系之下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与民主的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未来发展

修宪争议

日本执政自民党 于2012年发起修宪提案并倡议修订现行宪法, 提出将现行宪法当中所否定的集体自卫权部分予以取消, 以允许自卫队到海外参与联合国的维和反恐行动,将自卫队的目标设定为“本土防卫和国防保障”,并透过修改宪法条文 促使日本成为正常化的主权国家。但在修宪的内容条文具有争议性, 因此在社会上亦引起一些疑虑。

自2012年第46届日本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后,新一届众议院议员支持修宪的比例则高达89%,意味着日本已经具备修宪的条件。

目前日本各政党对是否赞成修宪,修宪的形式以及修宪的内容意见各不相同:

自由民主党: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明确天皇地位、降低修宪门槛。

公明党:审慎论,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明确天皇地位、降低修宪门槛。

维新党: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明确天皇地位、降低修宪门槛、道州制、首相公选制。

生活党:审慎论,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明确天皇地位、降低修宪门槛。

新党改革: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明确天皇地位、降低修宪门槛。

民主党:有条件地赞成修宪,绝大部分议员都赞成修宪,但也有部分议员不同意降低修宪门槛以及明确集体自卫权。

众人之党:有条件地赞成修宪,明确集体自卫权、国防军、降低修宪门槛、道州制、首相公选制,但反对先行降低修宪门槛以方便修宪、反对加入国家主义限制个人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