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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历史 《人权宣言》历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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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指的是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外文名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人权问题上,晚清展开的并非一场纯粹的观念启蒙与思想生长运动。晚清的新政、修律、预备立宪以及革命,都有人权思想在其中切入、发酵,甚至爆发出巨大的能量。这就是《人权宣言》在清朝的广泛运用。通过对这一运用的简略考察,我们将会对《人权宣言》在晚清的命运有更全面的把握和透视。

(一)将人权视为讨伐、鞭挞满清专制政治的利器

晚清的文化、思想和制度、法律的演变与革新,呈现出一种相互关联的两极发展,即一方面吸纳、认同域外新学、新制、新法,另一方面对传统思想与制度、法律进行反省和批判。这些域外的新学、新制、新法,恰恰就是士人反省和批判传统思想与制度、法律所凭借的资源。《人权宣言》作为域外新思想、新制度、新法律的一个集中代表,无疑也被用来作为揭露、抨击和摧毁清朝乃至中国历史上专制政治及其法律的锋利武器。这些揭露和抨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按照《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并沿着其脉络来进行。

如《论国民法律上之地位》一文,稍显温和地批评说:“灼然而明了中国之人民不能恃法律为保障,各人之生命财产,可以在上者之喜怒刑赏,而生杀与夺之。”“而人民之生命财产,可以随时蹂躏之,无可告诉者。盖专制国家不认人民有何等权利也。”所以,“念中国之前途,不知涕泗之何从也”。而支那子的《法律上人民之自由权》,仿效《人权宣言》的列举式体例,列举了八种自由权,计有“居住及转移之自由”、“身体保全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思想发表之自由”、“所有之自由”、“信教之自由”。他指出,这些自由应如《人权宣言》“前言”所宣告的那样,被“定为法典,表诸宪章,共矢遵循,无敢违背”。紧接着,支那子又指出,“试思吾中国所谓四万万之人民”,在专横政府的统治之下,“其有完全享有此权利者乎”?以集会结社自由和思想发表自由为例,他写道:

我国民若欲行其集会结社之自由,聚合多人,连结团体,而政府必指为乱党也、谋反也、暴动也,用其专制之威力以解散之、逮捕之、监禁之,扑灭殆尽而后已。我国民若欲行其思想发表之自由,发挥世界人类公共之原理,而政府必以为流言邪说、侮辱朝廷、侵犯神圣也,封禁之、销毁之,使其说绝于人耳而后快。

据此推论,中国人民也未享有其它六种自由权。更激烈更全面谴责清政府剥夺人权的,当属革命家孙中山。他痛陈道:清政府剥夺了中国人的十一项人权,即(1)虏据政府以自利,而非以利民;(2)阻止民人物质、思想之进化;(3)驭吾人如隶圉,而尽夺一切之平等权及公权;(4)侵害我不能售与之生命权及财产自由权;(5)容纵官吏以虐民而脧之;(6)禁削吾人之言论自由;(7)禁制吾人之结社自由;(8)定极不规则之税则,而不待民人之认可;(9)用极野蛮之刑以对囚犯,逼供定罪;(10)不由法律而可以割夺吾人之权利;(11)放弃其责任为吾人所托生命财产者。就其谴责的语调风格而言,这颇有美国《独立宣言》的余韵。但其所据内容,则更多来自《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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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宣言》

(二)将“革命”看作“人权”,呼吁推翻满清专制政治

在晚清的一些士人看来,清政府的专制政治是剥夺、践踏人权的罪魁祸首,并且罪大恶极,那么,该怎样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呢?其方法不外乎有二:一是改革,二是革命。支那子就主张奋起进行法律改革:“夫近之所谓文明政府,其未改革以前,谁不野蛮而专制。”改革之后,由野蛮而文明,由专制而法治,人权就能得到保障。他哀叹:“吾国民何以脑筋中权利思想若是之薄弱,何以视权利若是之等闲,不奋发振作,改革法律,明定权限,以恢复其应有之权利。”从这哀叹声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通过法律的改革,确立各项权利的界限,从而恢复中国人民应有的自由权。

他说:“吾国民若愿为奴隶犬马牛羊,任牧御者呵责之鞭挞之,斯亦已矣。不然,当蹶然而起。”而革命家则号召进行革命,推翻满清专制政治,从根本上解决人权保障问题。为了鼓动民众参与、支持革命,革命家将革命称之为一种“天赋人权”。如邹容在其《革命军·革命独立之大义》第19条规定:“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旧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邹容认为人民拥有“革命权”,正是对《人权宣言》“反抗压迫”这一天赋人权的确认。有趣的是,《革命军》一书正巧被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这似乎既暗示了《革命军》对法国《人权宣言》的借助,也表明其在阐明革命的作用上与《人权宣言》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也许是受到邹容和法国《人权宣言》的启发,孙中山更明确地将革命视为“天赋之人权”。他《在旧金山丽蝉戏院的演说》(1910年2月28日)中指出:……革命者乃圣人之事业也。孔子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此其证也。某英人博士曰:“中国人数千年来惯受专制君主之治,其人民无参政权,无立法权,只有革命权。他国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可由议院立法改良之;中国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则必以革命更易之。”由此观之,革命者乃神圣之事业,天赋之人权,而最美之名辞。

当作为一种“天赋之人权”的革命用来推翻践踏人权的专制政治时,它俨然成为所有其它人权的最后拯救者。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宣言》的“反抗压迫”权,邹容和孙中山的“革命权”,都只是实现所有其它人权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人权宣言》历史 《人权宣言》历史百科 第2张

  《人权宣言》

(三)将人权奉为中国现代文明的基本元素

如同《人权宣言》在许多方面塑造了法国乃至人类的现代文明体系一样,晚清的一些士人,也力图将人权置入到中国的政治、法律及社会生活之中。因此,自由平等、人权的法律原则、分权与立宪等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国家建构的原则,无疑为改革图新的人们指明了改革或革命的重要目标。

一方面,他们在现代中国文明的构想中,突显了人权的意义和地位。这当然同样与《人权宣言》有关。如《民报》发表的《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总结了法国大革命的效果:法国大革命“绌专制伸民权”。如保障出版、言论、集会自由,宪法实行三权分立主义,建立共和政治,“制度风俗,焕然丕变。凡此皆革命之赐也。若乎民权自由之焰,腾播一世,唤起全欧之大革命,则受其赐者,正不独法兰西一国而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夷阶级为平等”,“是而全国人民,皆有平等之地位矣。由是以言,法兰西之革命,尊人权,贯自由平等之精神,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生一大变革。世界所以有今日之进步者,法兰西之革命为之也。”

这不仅仅是在发表对法国大革命的赞颂与迷恋之情,而且也包含了对新的中国文化、政治与法律的畅想。其实,上文第二部分所述晚清士人对人权思想的阐发,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这样的畅想。而一些学者与革命家对专制政治摧残人权的揭露与批判,实际上也反映了对人权的期盼和渴望。特别是邹容和支那子详细列举人权的目的,无不是期待这些人权能够成为中国人切实享有的权利。

这里还可再举一例。天津自治研究所编的《立宪纲要·述臣民之权利义务第七》指出:臣民的权利有请求国家行为之权;请求国家不行为之权;以及得参与国家政务之身分权。而“请求国家不行为之权”,即在法律所许之权利范围内,国家不得侵犯之。此项权利是主要的人权,共有11种:居住转移权;身体自主权;住所安全权;书信秘密权;财产所有权;信教自主权;意思发表之自主权;集会结社之自主权;请愿之自主权;营业权;非依法律有不服兵役、不纳税之权。“以上权利,虽均有法律之限制,但在法律范围以内者,其权利不可侵而已。”这样的“人权清单”,如果仅仅是在橱窗里摆设的非卖品,那就只有观赏的意义。而晚清士人之所以屡次列举并宣告这样的“人权清单”,则是期待它们能够记载到宪典和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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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新刑律》

另一方面,晚清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也吸收了《人权宣言》以及中国士人提出的“人权清单”上的某些内容。如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旨在巩固君上大权,但在《大纲》有关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著作的自由等臣民的权利。例如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等等。虽然该《大纲》是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所制定,但从关于臣民权利的条文部分,也能看出《人权宣言》条文的影子。

此外,1908年制定完成并在1911年颁布施行的《大清新刑律》在其第1条规定了“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第10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认;而无罪推定原则也在《大清新刑律》中有所反映。而这些原则,正是《人权宣言》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应当说,《大清新刑律》对这些原则的表述,在涵义上与《人权宣言》中的相应条款,有相似之处。因此,《大清新刑律》对《人权宣言》中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吸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