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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名言 大卫·休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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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苏格兰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外文名David Hume,生卒时间1711年5月7日-1776年8月25日,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虽然现代学者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仅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但是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将其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法兰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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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休谟

人物生平

早年

大卫·休姆(David Home)(后来改名为休谟/Hume)在1711年4月26日(儒略历)生于苏格兰爱丁堡的一座公寓里,父亲是在宁威尔区(Ninewells)担任律师的约瑟夫·休姆、母亲是法尔科内夫人。休谟在长大后偶尔也会回到宁威尔区的老家居住,他在1734年将名字从休姆改为休谟,因为英国人很难以苏格兰的方言正确念出休姆这个名字。休谟在年仅12岁时就被家里送到爱丁堡大学就读(当时正常的入学年龄是14岁)。最初休谟打算从事法律职业,但不久后他发现自己有了“一种对于学习哲学和知识以外所有事物的极度厌烦感:“当我的家人想像我正在阅读屋埃特和维尼阿斯(两位当时著名的法学家)时,我实际上却是在阅读西塞罗和维吉尔的著作。”休谟对于大学里的教授都不抱好感,他曾在1735年告诉一名朋友说:“你根本不能从教授身上学到任何东西,那些东西在书里都有了。”

在那个时代,一个贫穷的苏格兰人能选择的生涯途径相当少,休谟面对的是成为家庭教师或是成为商人的职员这两个选项,他最后选择了后者。

《人性论》

1734年,在于布里斯托经商数个月之后,休谟前往了法国安茹的拉弗莱舍(La Flèche)旅游,在那里休谟经常与来自Prytanée军事学校的耶稣会学生进行哲学讨论,勒奈·笛卡尔也是这所学校的毕业生。在那里定居的四年中休谟替自己订下了生涯计划,决心要“过着极其简朴的生活以应付我那有限的财产,以此确保我的独立自主性,并且不用考虑任何除了增进我的文学天分以外的事物。”在法国定居时休谟也完成了《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一书,当时他年仅26岁。

虽然现代的学者们大多将《人性论》一书视为是休谟最重要的一本著作、也是哲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但此书刚出版时并没有获得多少重视。休谟从英格兰、法国及德国的学术刊物看到了书评,有些甚至很长,但是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休谟为此写了一篇回复:《一部新近出版的著作之摘要;书名,人性论;该书的主要论点在此得到进一步的阐发与解释》(An Abstract of a Book lately Published; Entituled, A Treatiseof Human Nature, &c. Wherein The Chief Argument of that Book is farther Illustrated and Explained)。1740年,这篇摘要以不具名的小册子的形式得到出版。

休谟在记载到当时自己缺乏大众重视时这样写道:“媒体对这本书的反应是一片死寂,甚至连对那些狂热的读者群都没有半点交代。不过我本来就养成乐观而开朗的个性,很快就从这样的挫折里站了起来,并继续在乡下努力的进行研究。”他继续写下了《人性论摘要》一书,但没有写出自己的名字,他试着缩短并精简他之前的冗长著作以吸引更多读者,但即使经过这样的努力,他依然没有成功使《人性论》一书重获重视。

撰写《人性论》的艰辛过程使得年轻的休谟近乎精神错乱,为了回复正常的思考能力,休谟决定暂时返回平凡生活。

《大不列颠史》

在1744年出版《道德和政治论文集》(Essays Moral and Political)一书后,休谟申请担任爱丁堡大学的“伦理学和精神哲学”系所的教授,但被大学拒绝。在1745年詹姆斯党叛变的时期中,休谟成为当时被官方形容为“疯子”的安那代尔侯爵(1720-1792)的家庭教师,这份工作只维持了一年左右便结束。不过,也是在这段时间,休谟开始撰写他的历史巨作《大不列颠史》(The History of Great Britain)一书,这本书的写作持续了15年,写成时已超过了一百万字,最后从1754至1762年间分成六册发行。在这段期间休谟参加了由詹姆斯·伯尼特(James Burnett)创办的教规门讲会(Canongate Theatre),借此也认识了其他许多当时在爱丁堡的苏格兰启蒙运动哲学家。从1748年开始他担任了圣克莱尔将军的秘书长达三年,同时一边撰写他的《人类理解研究》一书(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然而和前几本书一样,这本书在当时出版时也没有获得重视。

这时休谟遭到教会指控为异端,休谟的一名年轻朋友以教士身份挺身替他辩护,主张休谟身为无神论者是属于教会管辖的范围之外。尽管后来休谟被判无罪,格拉斯哥大学仍然拒绝了休谟担任哲学教授的申请,这可能也是因为另一名正大力批评休谟形而上学的哲学家Thomas Reid刻意阻挠所造成的。依据休谟的自传,要直到他在1752年回到苏格兰后“苏格兰律师公会才让我担任图书馆管理员,担任这个职位只能获得很少的薪水,但却让我有机会接触一个这样庞大的图书馆。”苏格兰律师公会图书馆的丰富资源使休谟得以继续他在《大不列颠史》上的研究。

休谟最终以一个评论家和历史学家的身份闻名,他庞大的《大不列颠史》一书叙述了从撒克逊王国到光荣革命的历史,这本书一出版便成为畅销书。在这本书里休谟将政治体制下的人民形塑为一种文化习俗的产物,这些人传统上倾向于服从既有的政府,只有在面对无法确定的情况时才会寻求改变。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宗教的差异才能使人偏离他们的日常生活、开始关注政治的事务。

宗教观

休谟早期写下的论文“论迷信与宗教”就已经立下了几乎所有他之后有关宗教历史的著作根基。在休谟那个年代,想批评宗教信仰的人仍然必须抱持谨慎的态度,举例而言仅在休谟出生的15年前,一名18岁的大学生Thomas Aikenhead只因为评论基督教是“胡说八道”便被教会起诉,最后还被定罪以亵渎罪名处以绞刑。因此休谟也是只以转弯抹角的方式表达他的理论,大多是以虚构的角色在对话录中呈现。休谟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是《人性论》一书的作者,直到1776年他去世的那年为止。他的论文《论自杀》和《论灵魂不朽》,以及他的《自然宗教对话录》(D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ligion)一书都是在他死后才出版(分别在1778和1779年出版),这些著作也都没有注明休谟或是出版商的名字。休谟为了掩藏自己作者身份而做出的这些安排也使得今天学者们对于休谟究竟是自然神论者或是无神论者仍有极大的争议。不管如何,在当时有关休谟是无神论者的传言的确使得休谟求职时四处碰壁和受阻。

休谟曾向朋友提及一次他在偶然间被“转化”为基督徒的过程:当他前往监督自己新居建筑工地的途中跨过爱丁堡市中心一片刚干枯的湖泊时,他不小心滑入了泥沼中,由于身型肥胖而爬不出来被困在了那里。这时一些卖鱼妇人刚好路过,看到了休谟的窘境,但她们很快便认出他是那位知名的无神论者,于是拒绝救援他,直到休谟答应要成为一名基督徒、并且被迫在泥沼中朗读主祷文和信经之后,这些壮硕的卖鱼妇才将他拉起。休谟事后向朋友开玩笑道这些卖鱼妇是“他所遇过最聪明的神学家了”。

晚年

从1763年至1765年间休谟担任巴黎的哈特福伯爵的秘书,在那里他受到了伏尔泰的钦佩并且被捧为巴黎社交圈的名人。同时他也认识了让-雅克·卢梭,两人最初成为要好的朋友,但最后因理念不合而分散。休谟这样描写他的巴黎生活道:“我真的时常想回归爱丁堡那平凡而粗糙的扑克牌俱乐部…以矫正并缓和这段时间以来那么多的感官刺激。”在1768年休谟回到爱丁堡定居。到了1770年左右,随着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夸赞是休谟让他从“教条式的噩梦”中觉醒,休谟的哲学著作开始获得大众的注意,也是在那之后他才获得了他一辈子都没有获得的声誉。

詹姆士·包斯威尔在休谟去世的前一周拜访了他,休谟向包斯威尔透露他坚定的将人在死后还会有来生的理论视为“最不合理的迷信”。休谟替自己写的墓志铭是:“生于1711,死于[……]—空白部分就让后代子孙来填上吧。”休谟在1776年去世后被埋葬在他生前所安排的“简单的罗马式墓地”,地点位在爱丁堡卡尔顿山丘(Calton Hill)的东侧,俯瞰山坡下他位于城内的老家。

人物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他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不赞同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它在那之后而来,故必然是从此而来)的思想观点。

大卫·休谟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研究》中反驳了‘因果关系’具有真实性和必然性的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像中归类。”(Hume, 1740: 93)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

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Popkin & Stroll, 1993: 268)。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Popkin & Stroll, 1993: 272)。

大卫·休谟休谟提出的这个说法有力驳斥了因果关系理论,在休谟之后的一些哲学家如伯特兰·罗素还完全抛弃了因果关系的概念,只将其视为一种迷信。但从这里也产生了因果的问题——我们对于因果连结的认知是从何而来的?而我们又能认知到怎么样的连结?这个问题后来引起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论辩。

休谟主张人类(以及其他动物)都有一种信赖因果关系的本能,这种本能则是来自我们神经系统中所养成的习惯,长期下来我们便无法移除这种习惯,但我们并没有任何论点、也不能以演绎或归纳来证明这种习惯是正确的,就好像我们对于世界以外的地方一无所知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经常连结”的理论一般被认为是休谟所提出的,可能有其他哲学家早在休谟之前便已提出类似的概念。

中世纪哲学家迈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的著作中便举出了几名同样不相信“因果关系”的伊斯兰哲学家,他在《迷途指津》(Guide for the Perplexed)一书里这样写道:“简而言之:我们不应该说‘这个’是造成‘那个’的原因。”从这些伊斯兰哲学家的角度来看,造物主所创造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独立而不相连的,因此这些事物间并没有一定的连结。

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研究》一书中,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

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作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这有时又被称为自然划一原则—uniformity of nature),举例而言,如果依据过去的经验太阳总是从东边升起而从西方落下,那么归纳推理就会告诉我们太阳在未来可能还是会从东边升起而从西方落下。但我们又要怎么解释我们有能力做出这样的推论呢?休谟主张我们不可能将我们的思考能力解释为理性的产物,因为理性只有可能是从两种方式得来,而这两者都不可能作为我们推理思考的根基:

论证的或直觉的:

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休谟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分出整体上的自然划一原则与某个“特定的”划一原则的差异。一个哲学家或许可以主张(或许就是康德那一派)在事实上我们的确很难想像世界竟不是以“某种”形式一致运作;然而休谟在这里所提出的关键是,即使是自然运作中任何“特定的”划一原则,也都有可能在未来停止运作。因此我们不能将归纳思考根基在先验的知识基础上。

归纳的:

我们也不可能诉诸于在过去使用归纳推理的成功经验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因为这将会构成循环论证。

休谟接着总结道我们的思考能力并没有一个理性的基础,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理性可以证实这样的能力。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休谟并不是在主张以下几点:他并不是主张因为归纳法不属于演绎法,所以那并不理性(休谟并不是所谓的“演绎主义者”)。

如同休谟在一段名为“论怀疑主义与理性”的章节中所讲到的,他主张的是如果理性没有任何的依据就能够构成我们的思想、如果思想是从头到尾都是由理性所构成的,那么我们根本不可能会相信任何东西,包括了直觉或演绎得出的任何真相在内。

除此之外,休谟并不是主张归纳法并不可行、也并不是认为归纳法就无法达成可靠的结论,相反的,休谟主张的是这种归纳思考在事实上并不是由理性所构成的。休谟理论中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虽然休谟对于归纳法属于理性思考的可能性抱持悲观态度,他仍认为归纳推理带有相当值得注意的、也是相当神奇的预见未来的能力。为了解决我们在了解归纳推理上面对的问题,休谟提出“自然”作为解决问题的答案。自然决定了要我们期待未来的事物中会有比较多与过去类似,而“这种思考方式让我们得以透过相同的原因推断出可能的结果,反之亦然。这种思考方式是所有人类生存于世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我们不能信赖我们的理性所做出的错误演绎,这种理性不但思考缓慢,而且打从我们出生下来在一生中都非常容易犯下错误”(《人类理解研究》,5.2.22)。休谟的这个说法或许是在那个时代(前达尔文时代)对于人类归纳思考能力所做出最接近进化论的理论了,休谟在这里也突显了自己与所有无神论思想家的主要差异,完全呈现了他身为自然主义思想家的一面。

自我理论

休谟指出我们通常会假设现在的我们就和五年前的我们没有两样,虽然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呈现在五年前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都是同一个人。我们也会思考时光究竟可以在不改变一个人自身的情况下,改变一个人内在到什么程度。不过休谟否认那神秘的自我与一个人所带有的各式各样人格之间是有所区分的。当我们开始自省时我们会发现:“除非依靠一种特定的感觉,我们从来不可能有任何的意识;人只不过是由许多不同的感觉累积而成的一个集合或一个包裹,这些感觉永远处在一种快到无法想像的流动速度中互相交替汰换。”

很明显的是在我们思考的过程中我们的各种思想永远都在改变,我们的想象力可以轻易地从一个想法转换到另一个类似的想法,而想法本身的特质便足以形成一个连结和联想。同样的,我们的感觉也必然会不断的改变,改变了的感觉也会类似于之前的感觉。想像力必然是经过长时间的习惯所培养下来的思考方式,随着空间和时间的改变而不断想出更新的想法。

值得注意的是,从休谟的角度来看,这些感觉并不属于任何事物。相反的,休谟将人的灵魂比喻为一个共和国,这个共和国并非依靠着什么恒久的核心思想,而是靠着各种不同的、不断改变、而却又互相连结的思想才保持了其本体。也因此个人的本体是只不过由一个人的各种个人经验所构成的松散连结。

简而言之,对休谟而言“本体”是否存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种感觉之间的因果关系、串连,以及彼此之间的类似。

实践理性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些行为比其他一些行为要来的“合理”。举例而言,吞食铝箔片在大多数人来看是一种很奇怪的举动。然而休谟否认那种理性在驱动或排斥特定行为上扮演了任何重要的角色,毕竟理性只是一种对于概念和经验的计算罢了。

在休谟来看,真正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如何感觉这些行为。休谟的这个理论在现代被视为是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基本原则,主张一个行为的合理与否应该是取决于这个行为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无论这些目标欲望为何。理性只是扮演着一种媒介和工具的身份,用于告诉我们怎么样的行为才能达成我们的目标和欲望,但理性本身永远不能反过来指挥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目标和欲望。

也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要吞食铝箔片,理性可以告诉那个人他应该去哪里寻找铝箔片,“吃铝箔片”或是“想要吃铝箔片”本身并没有任何不理性的地方(当然,除非一个人有强烈的健康欲望或是感觉能力,理性才会告诉他不应该这样做)。不过在今天,许多人认为休谟在这里其实已经到达虚无主义的境界,并且指出了一个人其实可以故意的阻挠他自己的目标与欲望而不会违反理性原则(“我想要吃铝箔片,让我把我的嘴巴捆起来”)。这样的行为必然会显得相当不正常,但是既然理性并没有扮演任何角色、也不能用以评量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就不会违反理性了。

人物评价

艾耶尔(1936)在发表他知名的逻辑实证主义时这样说道:“我在这篇论文里提出的观点是源自从贝克莱和休谟的经验主义衍生出的逻辑结论。”

伯特兰·罗素(1946)和Leszek Kołakowski(1968)都将休谟视为是实证主义者,认为知识只有可能是从对于事件的观察上衍生而出—从“对感官的印象”或是“感觉的数据库”里得出,同时其它任何不是透过观察经验而得的知识都是“毫无意义的”。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1915)写到当他在构思狭义相对论时便是受到了休谟的启发。

卡尔·波普尔(1970)指出虽然休谟思想中的理想主义在他看来是对于“常识的现实主义”(common sense realism)的有力反驳,而且他也认为常识的现实主义是个错误,然而他后来发现休谟在本质上其实也是一个常识的现实主义者—这个发现还让他无法置信了好一阵子。

埃德蒙德·胡塞尔(1970)认为休谟的著作中表现出现象学的特色,因为休谟证明了一些感觉是与其他的感觉有所关联或是互相连结而形成的,这些感觉集合起来便成为一个在心灵以外的世界。

Barry Stroud(1977)主张休谟是一名“自然主义”者,因为休谟将人类生命中的各层面都视为是与自然相连结。他将人类放在一个有智慧的自然世界中,而不只是把人视为是一种与外界不相连的思想灵魂。

Terence Penelhum(1993)则认为休谟是追随了斯多亚学派、伊比鸠鲁学派,以及怀疑主义学派传统,因为休谟主张我们应该追随自然以避免思想的焦虑。就如同那希腊化时代的哲学家一样,休谟认为我们应该先了解我们自己所处的自然本质,而不是贸然进行任何哲学思考的冒险。

James A. Harris(2015)认为,休谟既不是名声与金钱的追猎者,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系统的研究计划。休谟的一生,对文学的热爱始终是他主要的志趣。在休谟那个时代,“文学”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学问的整个世界,包括历史、神学、哲学和宗教等等。休谟一直以”学者”自居,所谓的学者就是学习的人,但是他所学的是一般性的东西,不是学术性的专业研究,也不是狭隘而好卖弄的绅士的博学。所以休谟在各个学科之间往来穿梭,自由翱翔。当他的家人以为他在读法律教科书时,实际上,他不仅读着西塞罗,也在读维吉尔。他为所有一般性、原理性或根源性的问题激动着,始终地为自己的文字风格而着恼,寻找着最能够准确表达自己又能够被大众所轻松理解的表达方式。

主要作品

A Kind of History of My Life (1734)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人性论》 (1739–1740)

Essays Moral and Political—《道德和政治论文集》 (first ed. 1741–2)

A Letter from a Gentleman to His Friend in Edinburgh. 爱丁堡 (1745)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人类理解研究》 (1748)

An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道德原理研究》 (1751)

D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ligion—《自然宗教对话录》 (1779)

The Natural History of Religion (1757)

My Own Life (1776)

The History of England(原标题The History of Great Britain)—《大不列颠史》 (17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