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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颁布时间 逃人法什么时候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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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指的是清朝为了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

 简介

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逃人法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

满清初入关后,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进行了大量圈占土地,强迫百姓投充补充其壮丁队伍。沦为农奴的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

逃人法颁布时间 逃人法什么时候废除的

  汉人王爷收留逃人

 起因

旗人圈地给各地百姓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更有强迫失去土地的农民充当奴仆之事,因此纷纷起而反抗,造成了社会动乱。这就是所谓“逃人”问题。

 历史

清初逃人法是中国历史上仅见的一项法律制度。入关之后,战争已经不是满洲的主要任务。顺治未能及时转变策略,将关外为作战而设计行之有效的农奴生产制照搬到关内,取代故有的封建租佃制,是历史的倒退。引起大量农民逃亡,为此加重逃人法的处罚力度,无异于火上浇油,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康熙鉴于此,渐次降低逃人法的处罚力度,逐渐缓解了社会矛盾和民族对立,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封建租佃制取代了农奴生产制,对逃人产生无异于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后期,逃人基本绝迹,逃人法虽未被废止,却失去了其存在价值和意义,成为一纸空文。

结语部分

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互动来看待各个时期的逃人法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矛盾,阐释为何在入关以逃人法必须废止的原因。以及阐明封建租佃制取代农奴生产制的历史必然。

发展

中国清廷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严厉执行,在满、汉统治阶级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汉族官吏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统治者为了维护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最初态度顽固,坚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1686)规定,改3次逃人处死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雍正二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30板。乾隆八年(1743),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但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刑法制度

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