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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谁提出的 改土归流哪个朝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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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

简介

明代与清代顺治康熙年间曾进行的少量改土为流活动,地域基本限于腹里地区及靠近腹里之处,其方式多属被动消极性质,如土司绝嗣之类。而清代雍正年间在鄂尔泰主持下的大规模改流运动,却是在包括广大边远山区的辽阔地域内广泛进行的,且其方式也是主动而积极的。清代雍正时大力推行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废除了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等地的许多土司,改成和全国一致的州县制度。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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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社会背景

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时期羁縻制度的延续,元朝时逐渐演化完善为土司制度,明朝时土司制度达到高峰。土司制度是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高峰,因为在明成祖时期对于越南的征伐,所以朝廷更需要西南边陲的稳定,借以来保证军队后方的安全,所以对土人又是大加封赐。而且在明朝万历年间朝廷抗日援朝,又加上辽东女真的兴起,使得无法顾及西南,为了保证国内政权稳定,避免多线作战,对西南土司土司更是优待。因此,导致清朝初期土司势力过大,尾大不掉。

直接起因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对朝廷也叛服无常。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后,废除它已成为必然。

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从之。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疏中也说:移民至少数民族地区垦荒,“可以充实地方,可以移易倮习”。

因此,朝廷对迁至云南的农民,实行减税和贷给种子、耕牛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移民活动和垦荒耕种。在一些地区,官府还招募移民到山区或僻地垦荒,如雍正二年(1724年),云贵总督高其倬招民开垦怒江上游沿江数百里旷土,为滇西北怒江上游地区大规模垦殖之始。

但在部分土司地区,移民政策受到了阻碍。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对此言之甚明,其建言改流疏云:“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无人敢入土目盘据之地,如东川一带“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云贵川桂4省相连地带土司势力猖獗,有事诸省相互推诿,治理不易深入;滇南澜沧江内外诸夷“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由元迄明“代为边害”。鄂尔泰认为若改流得法,“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事件经过

 早期改革

明朝时期

改土归流是谁提出的 改土归流哪个朝代的 第2张

  明代贵州

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4年),铜仁等地的思州、思南两个宣慰司叛乱,永乐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但此次改革只是针对贵州叛乱的两个宣慰司进行改革,只触及贵州的一小部分地区,整个明朝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万历十八年(1590年),播州宣慰司杨应龙反叛,明神宗派二十四万大军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平定叛乱,杨应龙自杀,此役为万历三大征之一。播州之役结束,明军将播州一分为二,置遵义、平越二府。

康熙时期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朝开始对湘西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在采取驻军、屯兵、修边、筑卡等强硬军事措施的同时,大力推动湘西社会的“儒化”,其中主要包括通过设置官学、书院、义学等构建儒家教育体系、给与少数民族士子资助及科举名额优惠、重视对先儒先贤的祭祀、颁令禁止苗民诸多宗教祭祀活动及风俗习惯、推行三纲五常及忠孝节义观念等等途径。

雍正改革

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

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意思为改土归流应采用恩威并施的方法,让土司主动接受实施改土归流为上策,以武力强行解决为下策。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清军平乱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云贵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以威慑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在其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统辖。泗城土司政权的崩溃,震撼了桂西其他大小土司,土司们纷纷向清廷交出印信和兵器,“广西诸土官自泗城之岑氏以下,亦先后缴敕印、纳军器二万余”,广西西部的改土归流因而很快取得成效。

雍正五年(1727年)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先后有泗城土府岑氏、东兰土州韦氏、归顺土州岑氏、下龙长官司赵氏、恩城土州赵氏等,或被革除土职后遣送外地安置,或被降为佐贰后留居当地。多数土司政权皆为流官体制所代替。同时,清廷又于雍正七年(1729年)在右江上游增置百色一厅,设理苗同知;又于雍正十年(1732年)将康熙年间因土司绝嗣而由通判代管的镇安土府升为流府,辖治附近各土目势力,从而进一步强化西部地区的政治建置。至此,广西一省便在府级政权层次上全部流官化,并在州县级层次上大体完成改土归流。

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实现。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雍正帝为使云贵广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改土归流事务得以统一筹划,特于雍正六年(1728年)底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同年,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泗带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设厅,置同知,理民事。与云贵广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土司,势力有限,在形势压力下,纷纷请求交出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中央。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

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壮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

雍正帝的改土归流促进了当地生产力的解放,使大量汉人移民西南地区,例如:云南省明末清初时,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滇池、洱海一线的腹里地带及其附近少数坝区,而在周围面积广大的边远地区只有“向未编丁”的数量甚少的“夷户”而已。广西、云南的人口数量,据清朝官方的统计数字,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分别为:桂省206104丁,约合人口总数100余万;滇省185865丁,约合人口总数90余万。康熙末年的西南地区人口数量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但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后,经过乾隆、嘉庆近百年间不断有大批移民涌入,在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广西、云南的人口总数又有显著增加,是年广西人口742万余、云南人口449万余。从康熙末年到嘉庆末年的百年间,广西人口总数由100余万增加到700余万,云南由由90余万人口增至400余万,即分别增长为原来的7倍和5倍。

原来开发水平极低或较低的边远山区也得到了很好的开发,大量移民涌入。例如,地处滇西北的丽江府,康熙末年仅有编户人口1.15万人,但嘉庆末年已达31.74万人,激增29倍之多。又如广西中部的柳州府,康熙末年时,仅有人口5.7万人,嘉庆末年时,人口已达94万人,增长16倍之多。

 乾隆时期

四川金川地区改土归流

乾隆年间,清王朝两次平定了四川省金川地区的土司叛乱,并在改土归流的基础上,将原金川土司辖区划分为五个屯田区,命当地藏民、招募来的内地汉民以及驻守该地的绿营兵丁进行大规模屯田,史称金川“改土为屯”。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清朝二平金川之后,在原大小金川土司地分置美诺、阿尔古两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并阿尔古入美诺。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美诺厅改懋功厅,驻同知,理五屯事务”。从而取缔了原来的土司政权,代之以与内地州县大致相同的地方行政机构,将当地的藏族民众土司头人的奴隶成为封建国有的编户齐民,大大加强了清王朝对金川地区的统治。

清政府同时招募内地汉民赴金川屯垦。清廷针对金川地区地广人稀,生产落后的情况,专门从四川内地招募了大批汉族农民到当地屯垦。屯民每户“给地30亩,使为子孙恒产。虑其路远不能挈妻子而来也,本籍咨送,准令大口每名日给盘费银1钱,小口银3分,口粮各1升”。到达屯所后,每户“准给屋庐。无屋,折价银2两”。另外,官府还“资以农具”,“资以耕牛,两户合一牛”,“每户各给子种2石”。五年不起科,自第六年起按户纳粮,“每户仅纳1斗2升”。

清王朝金川平叛之战以及后来的改土为屯措施,消除了当地落后的土司制度,将广大下层土民从土司的奴隶变为封建国家的编民,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战争和措施。改土为屯以后,清廷在金川地区“清丈地土”,“编造鳞册”,“统核兵番,酌行分授”,将当地一应荒熟地亩凡可资垦种者尽行分授驻防绿营兵丁和当地民众,同时大量招募内地汉民前来垦荒,由官府给予种子、农具,借给口粮,五年不征,六年起科。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当地土民和外来汉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他们提供了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使大量荒地在短期内得到开垦,农业生产得到发展。改土为屯以后,金川地区的人口有了较大规模的增长。一方面是由于内地屯垦汉民的迁入,同时当地藏民也较前大大增加了。不但人口数量增加了,由于消除了土司割据势力,取缔了土兵组织,代之以屯田垦荒为主的“屯练”,使大量藏族青壮年回到了生产第一线,且作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政治地位较前也有所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劳动力的解放。

另外,清廷对金川地区基本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统一规定了田赋数额,每户耕地30亩,征粮不过2斗1升8勺5抄,除此之外“并无额征银两”,与从前土司统治下的随意征敛、任情科派相比,负担大为减轻。特别是清政府规定的科粮数字直到清末始终未变,又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垦荒、发展生产的措施,使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促进了当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青海东部改土归流

青海东部也是历史上招募民户垦荒的主要区域,罗卜藏丹津叛乱后,年羹尧在善后时提出边内地方,开垦屯种。将直隶、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军罪人犯,尽行发往大通、布隆吉尔等处,令其开垦。乾隆三年(1738年)佥事杨应琚建议碾伯县巴燕戎地方招民开垦,在循化、贵德等地,令千户、百户、百长各于所管界内相度可耕之处,劝谕番众计口分地,尽力开垦,播种青稞、大麦等粮,俾资养赡。经过清初近百年的社会发展,土、民厝杂而居,联姻结社,有些地方四分之三语言、风俗、衣食住行,较之汉人,尚为文明。外来移民的进入与东部地区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从文化与经济上瓦解着传统政治的基础,而清末日益严重的边疆危机又进一步推动了此一历史进程的发展。

晚清时期

1.青海地区改土归流

清朝末年,边疆危机日重,藩部内属、行政一体的传统民族政治改革进程加快,青海地区“改土归流”亦提上地方政府议事日程。

两广总督曾春煊于《统筹西北全局折》中提出,定区划建行省、抚蒙番变官制、举垦务修边卫等措施,对于蒙旗及各土司等应办垦、矿、林、渔地方及向有司员、粮员可设民官者,拟照国初办法设道厅,侯地辟民聚后再改州县,由此确定了清末青海地区改土归流的步骤。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光绪皇帝正式颁布“改土归流”办法,开始废除土司制度,青海各土司不再承袭,一切行政事务由当地县政府承办。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西宁办事大臣庆恕会同陕甘总督升允奏准重办青海垦务,制定相应章程及实施办法,耗资二千余万两白银。

2.川边藏区改土归流以及乌拉改革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驻藏帮办大臣凤全“经理”川滇边,推行屯垦、练兵与招商、开矿等新政,招致巴塘土司与僧侣围攻而被杀害。此后,赵尔丰参与了平叛活动,“剿办巴塘七村沟”,威名大震。事平后,赵尔丰留在川边以军务督办接办善后事宜。从此,赵尔丰正式迈上经营边疆的官途。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川总督锡良考虑到西藏纷乱频仍,边境多事,所以设立川滇边特别行政区,并保举赵尔丰为大臣。锡良对赵尔丰的推重之词是:“忠勤纯悫,果毅廉明,公尔忘私,血诚任事。”朝廷很快就同意了。

赵尔丰上任伊始,川边地区的基层权力被土司所把持。于是,赵尔丰建议在当地进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但实际上,赵尔丰治理川边六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改土归流”削弱了土司的权利,遭到土司的武力反抗,所以赵在六年中几乎是不停地打仗,废除了明正、德格、巴塘、理塘为首的大小土司和昌都、乍丫(察雅)等活佛的政治地位,甚至驱逐了一些西藏地方政府在康区的官员。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赵尔丰考虑到川边与西藏关系的微妙,筹划了《会筹边务开办章程折》,主张川边与西藏划清界限。其次,增设官署。赵尔丰考虑到清政府每年给边务开办费银一百万两,额度远不能满足公务需求,所以请求油捐与糖捐两项税务收入作为政府将来的常项收入,协济兵食。因内地兵勇对于西藏糌粑等食物不适应,故将大米青稞两种,分发各半,同时开田引水,试验种植稻米。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朝廷任命其兄赵尔巽为四川总督,赵尔丰为驻藏大臣,但仍兼任边务大臣。朝廷要求他与联豫会同察度藏情,并拨给赵尔丰白银60余万两,如果不够,由四川总督随时接济。由于赵尔丰在川边的改革赢得了清中央的赏识,西藏噶厦深知赵尔丰主藏政,必会有与川边一样的改革,于是派员前往察木多,调集藏兵,意图武力阻止赵尔丰入藏。

宣统元年(1909年),赵尔丰越过金沙江向查木多(今昌都)和类乌齐进攻,次年与钟颖军会师于查木多,然后两军迅速推进到工部一线,然后又进入波密地区。赵、钟两军对所到之处的土司头人进行招抚,说服他们建立郡县。这次行军,流传有很多传说。

赵尔丰虽然尚用武力,但对于百姓的生计颇为关心。“乌拉(农奴为官府或农奴主所服的劳役)”在晚清以前是西藏人民沉重的负担,宣统元年(1909年),赵尔丰实施乌拉改革,颁布新的《乌拉章程》,要求征乌拉者必须付给一定的费用,俗称脚价。倘有违章苛敛百姓,勒令蛮民支差,不给脚价、口食,一经查出,定予严办,决不宽贷。《乌拉章程》于1909年正式施行,共二十六条,从前所有乌拉规章一概撤销。主要改革内容为:牛驮运不得超过120斤,背夫不得超过66斤,过重者,百姓可以拒雇;一匹马只准乘1人,随行货物不得超过20斤;雇佣的骑驮在乌拉途中倒毙者,官兵应给赔偿;以前乌拉支应者多为妇女,今后应徐图改良,男女均出,且五十岁以下。乌拉改革是清末在川边进行“改土归流”及实施新政的诸多措施中带给百姓利益较多的一项措施,为遭受沉重乌拉支应的藏族百姓减轻了负担。

赵尔丰经营川边藏的数年里,“所收边地(指改土归流),东西三千余里,南北四千余里,设治者三十余区,而西康建省之规模粗具”,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西康的建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赵尔丰改土归流必定昭然史册。近代著名学者李思纯也说:“金沙江以东十九县,尚能归附,皆清季赵尔丰之余威,于民国以来诸边将无预也。”

 民国时期

民国十六年(1927年),西宁地区试行县府自治,编设区村,土汉一体,无分畋域。此一趋势之下,一些传统政治势力逐渐放松了对属民的控制,小演教有土民23户,自昔直属县府,不受任何土司管辖,但有所谓官儿者,如今之乡长,在昔能管理土人,如土司然,至今犹在,但已无阻挠行政之积习。至于其他汪、吉、纳、祁等土司情形,大致相同,部分土司,若陈、赵、朱等,土地人民几乎丧失,实际等同平民。但亦有一些土司罔顾历史发展趋势,据民和县县长韩志颖报告,李土司之子李鸿儒在该县境内,亲往各区土民地方宣传脱离区村关系。他们认为青海蒙古二十九旗、藏族各千百户,均与内地土司事同一律。所属土民因从事戎行之故,对于编民各项差徭,概不应承。拟请将蒙藏王公千百户及内地各土司之制度另易相当名称,所属之兵由中央加以改编,发给精械,籍以巩固边防。

对此青海省政府致电南京国民政府,南京方面并未直接答复,但民国二十年(1931年)8月13日,蒙藏委员会在致行政院呈文中提出今后各省如有呈报土司补官袭职之事,请勿遽核准以谋改革而昭划一,此一呈文基本上明确了民国青海改土归流的方针。青海省政府据南京第四七一七号指令,经第二一七次省务会议议决,依民族平等之原则,土民与汉民应同一体,以后土民粮草均由县政府直接征收,各县土司对于土民应纳之粮草,均应负责督催等。

取消土司制度后,各土司土民脱离与土司关系,所有地粮,均归县政府征收,由县政府所收原有地粮内,每年酌给若干以资赡养,并体察情形,各予区长或村长等名义。青海东部改土归流之后,将司法、行政、纳粮等权移归政府管理,以致土司势力日渐削弱,而土民已日渐融合于当地居民之中,土司大多名存实亡。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互助设县后,延续300余年的土族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土官的特权也被取消,其地位与一般百姓相同。土司统治下的百姓、土地,一律由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百姓直接向县大仓纳粮。

 事件结果

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实现。

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到晚清基本实现,青海改土归流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到民国十九年(1930年)基本实现。

 事件影响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清代康熙、雍正以来,内地人口的自然增长愈益超出当地生产力的容纳和需要状况,而广西、云南除腹里以外的广大边远地区,却因为人口稀少而处于开发水平极其低下状态,甚至多有保持原始洪荒状态之处,所以,内地剩余人口大量移向西南边疆的客观需要更加强烈。雍正年间,滇桂二省大规模改土归流的结果,使这种客观需要的实现成为可能。

由于大批内地移民的涌入,乾、嘉、道三朝期间,广西、云南的人口数量空前增加,其中,主要是腹里地区以外的边远山区的人口增长十分显著。由于劳动力的增多,昔日的荒山野岭得到开垦,诸多矿藏相继被采掘利用,一簇簇新兴居民点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和散布在丛山密箐中,从而呈现出一幅幅开发边疆的壮丽图景。例如广西人口自康熙末年至道光初年增长七倍有余。

历史评价

雍正朝总理大臣鄂尔泰: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

清代诗人袁枚:改土归流一事,非君臣俱有大本领,而又深相知合者,不能办到。

晚清左宗棠:“立国有疆,古今通义,规模存乎建置,而建置因乎形势。”雍正年间所进行的对西南边疆地区以改土归流为中心的政治建置改革,是在当时国家统一的历史趋势下推行和展开的,因而取得了空前的成绩。而边疆地区行政建置的周密性和完整性,则是国家疆域主权的重要标志,所以,清代前期西南边疆政治建置的深刻变化,其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和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同时,这一深刻变化又为内地人民进入边远山区从事垦殖、采矿、经商等开发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晚清诗人震钧:盖“改土归流”至今尚有流弊,西域无流弊也。

民国历史学家吕思勉:清朝用兵域外,虽不得利,然其在湘西、云、贵、四川各省,则颇能竟前代所未竟之功。

清史编纂工程成崇德:雍正朝以前,由于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当地经济发展的落后性,使这些地方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也停留在低下层次,亦即大小土司各自为政,形成诸多封闭的“独立王国”,阻止内地移民及其先进生产经验的传入。

这种情况又反过来加重了当地由于自然环境所造成的闭塞落后程度。以传统时代的历史条件而论,固然不能予自然环境以根本的改变,然而却可以对政治和社会环境进行一定的变更,从而为内地人口的迁入创造某种有利条件。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活动,就是这样一种在一定意义上变更边远地区政治和社会环境的举措。其结果不但使西南边疆同内地之间在政治上得到进一步的统一,而且使内地各省的大量剩余人口得以涌入边远山区,改变了这些地方由于人口所造成的原始落后面貌。

仅以滇东北地区为例:滇东北的东川、昭通地区在明末清初时仅是川省南部一个极端闭塞的土司地区,只有少量彝族人口,一派荒凉沉寂;但经过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和随之而来的乾嘉间轰轰烈烈的采矿活动,迄至清末这里已是汉族人口占90%以上的人口稠密之区,其发达程度可与滇池、洱海附近的传统开发区相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