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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来源:曾经史    阅读: 4.4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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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乃是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各项新政中最具代表性和最重要的一条新法。毫无疑问,“青苗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实际推行情况而言,这项新政却又无疑是失败的。那么,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什么会失败呢?接下来本站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其实主要是由于青苗法本身的缺陷和推行过程中的弊病所导致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青苗法本身的缺陷:利息太高、期限太死,百姓根本不愿申请

“青苗法”的出台,其实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常平制度”,即朝廷建立常平仓,在丰年时抬高粮价收购粮食,防止粮食价格过低导致百姓收入减少,同时在荒年时适量降低价格出售粮食,平稳粮食价格,拯救百姓。这种制度看似稳妥,实际上由于官商勾结、价格不合理等原因,都导致常平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当时,自耕农破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便是民间高利贷,百姓周转不开时,往往会以土地为抵押向地主阶级借取钱财,而当老百姓无法偿还借款时,土地便被地主兼并。而所谓“青苗法”,即诸路通过常平仓、广惠仓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王安石制定此法,其实就是想通过官方贷款来抑制民间高利贷,从而降低自耕农的破产率,降低土地兼并速度,同时贷款利息也可为朝廷“开源”,从而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效果,最终实现“强兵”与“富民”的目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2张

然而“青苗法”有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贷款利息太高。相较于当时民间高利贷最高多达一倍的利息而言,朝廷的两分利看似低了很多,但对于贷款的百姓而言,朝廷的实际利息,却是要远远高于民间贷款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当时,民间借贷虽然号称“倍息”,但民间借贷却具有灵活的特点,正如时任山阴知县的陈舜俞所言,“民间出举财物,其以信好相结之人,月所取息不过一分半至二分,其间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时之幸,虽取息至重,然犹不过一倍”。也就是说,民间贷款利率通常会有变化,低的时候只有一分半,而高的时候才会达到一倍,此外借贷周期也有长有短。而朝廷贷款却是固定利率,且贷款周期固定,到期必须还钱。

而“青苗法”规定的利息虽低,但在实际放贷时,由于手续太过复杂,通常会导致层层加息的情况出现,例如晁说之便说百姓除了支付朝廷规定的利息外,通常还要支付“头子之息,联甲之息,钞旁之息,人情不免之息”,结果导致实际利率变得很高,“盖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苏辙则说“吏缘为奸,至倍息”。

此外,朝廷在熙宁二年(1069年)推行青苗法时,还规定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则为1贯。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末等户,应急需要两贯钱,通过青苗法是根本无法解决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3张

老百姓也不是傻子,既然官方贷款的利息与民间贷款差不多,甚至还要高于民间贷款,而贷款数额和贷款周期还没有民间贷款灵活,老百姓又岂会去费心费力的去找官府贷款。因此,青苗法推行之后,老百姓的积极性极低。

推行过程中的弊政:强行摊派、计息推赏,大量百姓纷纷破产

虽然青苗法中明确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也就是说青苗法的推行,应该是以百姓主动申请为主。但由于老百姓积极性不高,朝廷最终选择了强行摊派,王安石甚至在《周官新义》中明确说道,“无问其欲否,概与之也,故谓之平”,反而认为不应该以百姓是否情愿作为推行的依据。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4张

按理来说,为了确保一项新政能够符合实情,达到预期效果,通常会进行局部试行,然后经过不断调整修改,再逐步推向全国。青苗法在最初推行时,朝廷也是决定先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试行,但从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开始,在三个月内便开始通行全国,而为了确保新法的推行,更是向各地派遣提举官监督新法推行。

对于将青苗法推向全国,时任河北路安抚使的韩琦,立即便提出了异议,“初诏具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诸路施行。今此三路方忧不能奉行,而遽于诸路遍差提举官,以至四川、广南亦皆置使”(《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在这个过程中,凡是地方拒不推行青苗法,亦或者推行不力的官员,都会被迅速调离,而转由提举官负责具体事项。例如杭州知州郑獬,在青苗法推行之初,他只是将青苗法在十几个地方张榜公告,让百姓自愿申请贷款,但由于百姓们积极性不高,因而推行极为缓慢。

但随着提举官进入两浙路,青苗法开始在杭州迅速推行,大量青苗钱得以发放,而郑獬则于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被调离杭州。事后,郑獬吐槽说,“张榜累月而无一人愿请,一日提举官入境,则郡县更相希合,举民而与之,此非强民为何?”直接表示,我张榜一个多月都没有一个人来申请,如今提举官一来老百姓就都跑去贷款了,这不就是强行摊派的结果吗?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5张

此外,朝廷为了青苗法的推行,还实行“计息推赏,否则废黜”的考课制度,即以收取青苗钱利息的多少,来评判地方官员的政绩。于是,“官吏畏罪希进,所散惟恐不多”(《宾退录》),各地官员无论是为了保住官位,还是为了追求政绩,只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发放青苗钱,百姓们不贷也得贷。

可对于穷苦百姓,乃至普通百姓而言,即使给他们贷款,他们也很难还得起,于是不仅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而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则只能求助于那些地主,结果反而加剧了土地兼并。甚至有官员为了政绩,将主意打到了那些富户身上,强行贷款给那些富户,然后再收取可观的利息,毕竟这些富户可比穷苦百姓有钱多了。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6张

如此推行,简直就是将原本属于救民之法的青苗法,变成了害民之法的高利贷,而且还是以朝廷为后盾的强制性高利贷。结果,朝廷固然是收上来了大笔钱财,但却搞的贫苦百姓纷纷破产,甚至就连普通百姓、富户也逐渐走向了破产,百姓岂能不怨声载道。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赵顼驾崩,年仅十岁的宋哲宗赵煦即位,本就反对变法的高太后掌权后,开始废除一系列新法,青苗法遂于元祐元年(1086年)被废止。